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院:购房人将购房款支付给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个人时是否还可以排除执行?

来源 | 法门囚徒


裁判要旨

本案买受人主张已付的购房款系支付给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而非公司,且其提交的付款凭证上未注明款项用途为购房款,同时该款项支付时间早于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一年多,而且开发公司与购房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基于上述情形,本案购房人提交的付款凭证存疑,不能作为其已支付了案涉房屋购房款的有效证据,故其不能据此排除执行。

案例索引

《白小军、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21)最高法民申6920号】‍

争议焦点

购房人将购房款支付给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个人而非公司时还能主张排除执行吗?

裁判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白小军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的规定,商品房消费者针对金钱债权阻却执行须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本案中,首先,关于购房款支付问题。一是白小军主张的已付购房款系支付给利安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而非公司;二是白小军提交的付款凭证上未注明款项用途为购房款;三是该款项支付时间为2013年12月27日,早于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一年多,而利安公司出具收据时间为2017年,晚于付款日之后数年;四是利安公司在本案诉讼形成之前向原审法院提交的《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申请书》所附《债务清册》中,登记了其与白小军之间存在债务。基于上述情形,原审判决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认定白小军提交的付款凭证存疑,不能作为其已支付了案涉房屋购房款的有效证据,有事实依据。其次,根据原审查明事实,白小军就案涉该房屋的执行提出异议时,其妻子郭曼名下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一套面积为131.57平方米可用于居住的房屋。据此,白小军请求排除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未予支持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更多精彩

最高法:烂尾楼的风险不应全由购房者承担

最高院判例:购房人全额付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不享有房屋所有权,只能向开发商主张合同请求权

最高院:当事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同时提出要求确认购房合同效力、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等诉求不属于该类案件的审理范畴

最高法: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购房款返还请求权系一般债权,在破产债权中不具有优先受偿地位

分享|根据开发商的指示案外人向第三人支付购房款亦可认定已经支付了购房款

分享|最高法院裁判:购房款中含有赃款,购房人是否能够排除强制执行

分享|借名买房排除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则——基于学说与案例的分析与展开

分享|最高院裁判观点:即使购房人明知所购房屋设有抵押权,只要符合消费者购房人排除执行的条件,就应优先保护其权利


精诚法律人面向全国征集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 


惟精唯一,推诚相与。精诚法律人现面全国征集下列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法第四巡回法庭一、二审和再审的民商事案件。2、河南省十八个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辖区法院管辖的疑难民商事案件。对于符合要求的案件,我们将依托精诚复盘会的群体智慧,对案件进入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为您提供最专业的问题解决方案和法律风险防范建议。我们承诺对征集到的疑难案件问题进行保密。
联系电话:0371-63375859                13323823699(王建锋)
联系邮箱:jyc@jyclawyer.com官方网站:www.jyclawyer.com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紫荆山路与商城路交叉口裕鸿国际C座1419-1420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最高院:购房人将购房款支付给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个人时是否还可以排除执行?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